一、因私事出国申请普通护照
设区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普通护照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工作并制作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1、申请人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一)应邀赴台,可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也可由组团单位代办。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个省的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申请人,可由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往来台湾,向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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