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开庭。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亦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因此公告期从登报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系法律应有之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诸多类似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该“五日”、“十五日”均应当从次日起计算。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期间从次日起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其立法设计之理由在于统一计算尺度,确保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有效性,从而稳定民事诉讼关系。实践中,对期间的起算点从次日起算,既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方便诉讼参与人对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与把握,从而提升诉讼效率并增加法律实效。
再次,公告内容明确载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60日期间系法律拟制的期间,“即视为送达”无论从语词的内涵还是外延均否定了第60日遇节假日顺延的可能性;另公告内容所确定的公告期、举证期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三者系一个“期间统一体”,不能人为分离出来单独分别处理,而应当连续计算,但若该“期间统一体”的最后届满日遇节假日的,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顺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即开庭日。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一点是,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要求法律用语要做到易懂、具体、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及可指引性,从而法律受众可依此安排自己生活的法律规划,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按照第二种意见计算开庭日期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直观且便于操作。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言道:“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而开庭日期确定得是否准确涉及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和法律的严谨,事关法院判决的权威与实效,要让每一个人民群众看清这张法律正义之“脸”,请从法官准确确定“开庭日”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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