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延期举证申请,应草拟延期举证申请书,向法院提交。提交申请书,应向书记员提交或直接向主审法官提交。主审法官为传票签发人,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会发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主审法官。提交申请书以后,应向主审法官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直接要求予以批准。主审法官若同意延期举证,会指令书记员重新签发举证通知,或直接在申请书上备注“同意予以延长举证期限至X年X月X日”。一般提交后,当面与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会立即答复。申请延期举证时,一般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天先将申请书给书记员,让书记员代为与主审法官确定,有时电话与主审法官联系、有时当面沟通,处理结果以法官口头答复或书面签字为准。比较正式的时候,书记员会重新签发举证通知书。
申请延期举证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申请举证期限延长应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期间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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