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区主从犯,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如果是,具体又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行为人提出犯意并参加了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一般不认定从犯。
2、行为人提起犯意,但未参加具体犯罪实施,具体犯罪是由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独立实施完成的,应当根据其提出犯意对实施犯罪者的影响大小来处理。
3、如果实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行为人提出犯意对实施者实施犯罪影响不大,且之后行为人未参加具体犯罪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但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犯除外。
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度。关联度越紧密认定从犯的可能性就越小。对各实行犯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挥还是听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挥,则认定是同案犯的几率比较大。
相反,如果指挥他人作案,原则上不认定为从犯。如果之间没有指挥被指挥的关系,则一般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分工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主从犯。对各实行犯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活跃度。行为人在案件中,积极活跃的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考察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的长短。
因此,认定主从犯,应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度等多方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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