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以下几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委托别人签吗
房屋买房合同可以委托别人签字。一般情况下正式的买房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但如果经过合法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并办理了相关公证的,该合同依旧能签字后生效。
购房人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继续履行,庭上提供若干被代签人知情并同意出卖房屋的相关证据,最后得到法院认可。该代签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合同义务将被代签人承担,合同依法有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如果守约方拒绝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则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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