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告官的国家赔偿法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
二、民告官属于什么诉讼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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