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尽管司法机关一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导致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并没有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无法有效打击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这一情况,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做了修改补充,草案一审稿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过二审稿、三审稿的审议,修正案最终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表述,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既对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也更加加大了拐卖儿童卖方行为的犯罪风险,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所作出的量刑处罚规定如下: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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