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死亡办理流程为:
1、退休人员去世后,尽快到社保局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
2、准备备好材料:死者的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死者的退休证、社保卡、身份证;死者亲属(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户口本,到社会局申请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调整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
1、属于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70元的,增加到70元(含各种补贴);
2、属于县(市)乡(镇)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10元的,增加到110元;
3、属于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50元的,增加到150元。
4、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10元。职工或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所享受生活补助费,其月标准总额不得超过该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月工资总额或离退休金总额。
5、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调整后,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高出本规定标准发给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53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25日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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