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解决征地拆迁的矛盾关键是坚持“三个代表”,“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即充分的尊重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法治国家的原则依法处理征地拆迁的矛盾:
1、严格区分征地与买地;
2、允许平等的协商程序;
3、进行充分、及时、适当的补偿;
4、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适用;
5、真正赋予公民以充分的诉权。
这不仅要求我们改变旧思想,培养宪政思想和权利观念,还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原则处理矛盾,而不是封建的强制措施,人民期待着人大、政府的民本行为!
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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