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房产税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征税的对象是房地产,即以房子的形式表示的财产。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栅栏、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都不是房地产,财产税的范围是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财产。企业房产税是以企业房屋和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执行上各地不一样,按年、半年、季或月的都有,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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