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由于不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对于此类违约金,收取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等,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2、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违约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发票给付款方。收款方确认为营业收入,付款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
3、由于收款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相关规定,均只规定了收款方向付款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反过来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合同违约金税前扣除吗
1、合同违约金基于合同未按约定实现或者未实现,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罚则,属于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同时,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包括延期以及由于履行质量产生的折让等,主张违约金一方会产生流转税的应税事项(供货方劳务提供方主张,按价外费用增加纳税;购货方劳务接受方主张,按红字折让抵减成本)。
2、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比如对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滞纳金就不能扣除。所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合同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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