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方面,供应商获得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受人收取的总价和附加费。加价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费、基金费、集资费、利润回报费、奖励费、罚款(延期支付利息)、包装费、包装费、包租费、预备费、优质费、运输手续费、托收费、垫付费等加价费用。作为额外费用,供应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加价费和逾期包装押金,视同含税收入,并折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B公司收到货物但未及时检验,导致付款延迟。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则A公司获得的违约金增值税=23400(1+17%)×17%=3400(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收取的违约金将不征收增值税。在上例中,如果B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但由于其他原因违约,即a公司没有实际销售产品,B公司收取的罚款不符合加价费的特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方获得违约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如果因卖方违约而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由于买方不具备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的情形,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退货收入,与销售额、货物销售量(如一定比例、金额、数量)有关的,按照销售退税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利润,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本期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收回资金÷(1+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应商征收的各种所得,比照执行。因此,如果买受人取得的与商品购销有关的退货收入是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的,其金额是按照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计算的,则属于平摊销售退税行为,应当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金额的计算依据与货物的销售量和销售量无关,则不涉及增值税处理。
如C公司向D公司采购货物,双方均为普通纳税人,D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根据合同约定,D公司按购销金额的10%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则冲减C公司当期进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际购销行为没有实现却获得了处罚,则不涉及增值税处理。D公司因特殊原因不能交货的,根据合同约定,D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23400元违约金,C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要抵扣进项税。营业税提供应税服务的一方收取违约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房地产时,因受让人违约取得的受让人补偿所得,应当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根据双方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则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万×5%=1500元。
接受应税劳务的一方应收取罚款。因供方违约而由接受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一方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因接受方不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无需缴纳营业税,并且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获得违约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应当作为其他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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