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在对房屋征收拆迁活动进行听证时,能否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
依照本规定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律工作机构是听证机构,但需要报经政府批准的事项,其代理机构可以是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报请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生效,主要由主管部门实施的事项,包括起草或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起草或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起草基本农田占用计划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对非农建设要制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批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制定拟建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制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处以巨额罚款、责令停止非法勘查、非法采矿、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直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交换、估价补偿和产权交换与估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交换。
是指拆迁人将异地或原土地上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的原房屋被拆迁后仍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交换对被拆迁人的住房富余率有负面影响,但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另外,拆除地面附属建筑不实行产权交换,而是要支付拆迁补偿金。
2。
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赔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既能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又能有效提高房地产管理效率。缺点是房地产开发初期投资过大。产权交换与价格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部分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交换与价格补偿。这是一种妥协形式,有利于协调双方在赔偿形式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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