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工伤职工在伤残级别无法确定时,可以通过实际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用、护理费用和交通费用等支出情况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等级结果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无法确定,可以根据其实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支出情况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当事人对鉴定等级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 伤 鉴 定 结 果 不 满 意 , 如 何 进 行 再 次 鉴 定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再次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再次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的程序相同。
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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