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办理条件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户口办理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身份证明。
三、户口办理时间当场办理。新生儿户口需要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办理。
四、户口办理地点一般为常住地的各级公安机关。
五、户口办理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六、户口办理费用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法定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八、湖南落户组织实施准则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予以解决”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健全与卫生计生、司法、民政等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出生未申报户口人员、收养未落户人员、长期滞留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线索。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3、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准确解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建立倒查追责制度,防止出现冷硬横推、刁难群众等“不作为”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乱作为”问题。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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