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班受伤能否认定为劳动工伤
时间:2023-05-01 18:11:30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必须为单位的职工,且受到的伤害也必须是因为工作造成的,从其劳动者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的提供等多个角度考察,公司对代班工作的事是知情的,并没有制止。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足以证明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视你为本公司职工,同时工伤认定过程是以劳动者无过错原则为前提,而你所受伤也符合工伤认定的“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三个条件,且不属于自己故意等排他原因,故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新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作者: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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