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方无合理的原因而推迟支付或者拒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请求租赁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倘若租赁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超过六个月,出租方有权利依法收回该物业,终止合同的执行,同时还可依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向租赁方追讨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若租赁方仍然坚持拒绝支付租金,出租方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租赁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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