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因质量问题需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整改方承担。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指的是在业主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前,开发企业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房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或已经与开发商达成了延期交房的协议,房屋交付前,房屋质量整改期间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补充:
开发商取得新建商品房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质量问题三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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