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在2011年8月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原定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收房,收房时发现房子质量有很多问题:卫生间有渗水现象,墙壁多处空鼓。我随后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开发商很快进行了整改。过了两个多月,我再次来查看,发现漏水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在开发商的承诺之下,先后又经过了三次维修直到今年10月才整改好。当我再去物业公司拿房子钥匙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物业费需从2013年5月份开始收取,不缴纳物业费就拿不到钥匙。之前我钥匙都没拿,也没正式收房,物业费怎么从2013年5月份算起?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本来就给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整改期间的物业费还要自己承担,哪有这样的道理?林先生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回复: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律师认为,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验收合格而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业主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且,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林先生还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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