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所谓恶意诉讼,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学界一般认为,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即构成恶意诉讼。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说,恶意诉讼的受理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级别管辖,虽然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对于涉及专利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一般宜由具有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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