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1、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有: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以按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是什么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优先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的案件
1、危险驾驶案件;2、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3、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4、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5、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6、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7、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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