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中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二、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三、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速裁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裁决的效率性。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效率是行政的目标,然而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化,而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合,直接影响到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诉讼周期过长,延长诉讼周期的随意性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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