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移送管辖权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07 09:44:05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这一规定,移交管辖权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的变更,不影响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将继续审理

什么是对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异议

对刑事诉讼管辖权的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违反管辖权的规定,对无管辖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复审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者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该制度。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和《香港》>澳门等,对刑事诉讼法中管辖制度的异议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诉讼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和合理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国设立了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的人民法院。目前,为受理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另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军人违反刑法特别规定第十章规定,实施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案件。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军队和地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队职工,下同)与非现役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对下列案件有管辖权:

(1)非军人及其家属在军营犯罪

(2)军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犯罪

(3)现役军人犯罪(4)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犯罪(违反职责的犯罪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危害、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刑事案件、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职工违章玩忽职守的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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