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指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管辖条件如下: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法院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移送管辖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不同的诉讼案件在受理时,如果出现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的,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虽然可以对法院自行裁定的移送管辖进行上诉,但如果是移送管辖裁定的,那么是不可以上诉的。
三、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有何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全文9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