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案件还没有受理,经审查发现无管辖权的则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此外,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该人民法院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理由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刑事移送管辖程序
法院刑事移送有哪些管辖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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