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移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需要复杂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第一次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管辖不明的案件进行审判,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移到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转移主管机关处理,通知通报人、通知人、通报人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移主管机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要求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几个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接受通报、控告、通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转移主管机关处理,通知通报人、通知人、通报人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转移主管机关。
刑事案移送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刑事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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