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应当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伤中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共伤害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旧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一般是指不在工作时间因从事工作内容而导致的工伤。这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常见情形一般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而其他等同于上述三种情形的工伤情形,一般也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的认定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因从事工作内容,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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