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
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制度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这一制度是近代以来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人、受让人、“取得行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在对物的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依据认为其拥有处分权而有偿取得该物,法律保护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占有该物。该物须为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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