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备特定情况的自然人,其相关利益方可以依照法定流程向人民法院提交宣告该自然人真实死亡的申请。
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
该人已经在完全无法找到音信状态下持续了足足四年,或者该人出现了特别的非预计性事件导致的下落不明并在此后超过两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消息。
对于由于后者原因导致的下落不明者,倘若经过有关部门确认此人为失去生命可能性的自然人,那么申请宣告他的死亡将不再受到2年期的限制。
然而,若此人在战争时期无法明确去向,那么申请宣告他的死亡的失踪时间就需按照4年来计算。
关于下落不明的起始阶段时间认定,则是从该人失联或失去音讯之日的次日开始。
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相关利益方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涉及到各种特定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人员,如债权人、债务人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如果仅限于特定利益方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那么人民法院才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死亡宣告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并不属于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若自然人存在下落不明且已达到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相关利益方可无需先申请宣告失踪即可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不过若相关利益方仅申请宣告失踪,那么人民法院当依宣告失踪的结果为准。
在处理同一名自然人的所有权问题上,若有不同的相关利益方分别提出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申请,那么在此前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宣告该人士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的事宜只能由人民法院独自处理,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均无权宣布自然人死亡。
在人民法院接到宣告死亡的案件之后,要发布寻找失踪者的公告。
在宣告死亡的整个过程中,公告期间通常为1年,若是因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导致下落不明者失去音讯且有关部门预计该人不太可能再拥有生命迹象的话,那么公告期间可缩短至3个月。
若在公告期间结束后仍然未能确定失踪者是否存活,那么人民法院才有权利依据法律对此人作出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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