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证明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首要绝对证据是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的依据
出生和死亡均是法律事件,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直接决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影响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等。根据
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死亡证明是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是判断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最基本的依据。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