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为GB18466-200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具体内容细节可参考2005年7月2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技术内容、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检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泥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该标准。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二、工厂噪音扰民该怎么处理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申请直辖市条件
1、明显的区位,经济,政治,贸易,交通,体育,医疗,科技,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生态环境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2、全市常住人口不得少于600万人。3、是所在区域内经济,政治,贸易,交通,体育,医疗,科技,科创,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环境发展最好的城市。4、是所在区域内配置资源信息网络精神中枢。5、尽量少调整行政区划。6、地区生产总值不少于7668亿元。7、人均生产总值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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