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司采矿权并不一定就随股权转让,但可以随股权转让。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形式,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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