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一般规定,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实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异,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真正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益,法律规定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能违背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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