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认定方面,其情况颇为错综复杂,这主要源于保险合同所牵涉到的多元主体特性。
首先,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相较之下,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它涉及到了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多方主体。
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构成了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联人士。
其次,投保人作为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着支付保险费用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因保险费用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再次,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由于保险金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为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最后,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涉及到受益人的权益,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皆可成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若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又先行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甚至主动放弃权益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此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便可作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参与诉讼程序。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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