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经过本人同意就拍照不一定违法,这里的未经允许拍摄别人包含大家无意间的拍摄,也就是说不管是公民真的在拍他人、或者是公民在拍自己的时候不经意地把别人也拍进去了,这些都是未经别人允许的范畴。此种不经意的行为一般不违法。
2、对于特意拍摄的行为,若是在拍摄之后,并没有擅自使用照片,诸如没有拍照后发朋友圈或者在其他地方传播,也没有采取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那么也也不会构成侵权。
家长未经允许装摄像头违法吗
家长未经允许装摄像头不违法。其是法定监护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但是必须要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否则的话很可能会侵犯孩子的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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