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风险,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
一、企业在改制以后,会产生各种法律后果
1.企业出资结构的变化:由单一出资主体到出资主体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即由国家单一出资转向国家和公民、法人等民间资本共同出资,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营利性的企业和行业,国有资产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不再与民争利。
2.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转变:由政府控制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转变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科学化,同时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3.企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变化:国家由以企业唯一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计提税后利润转向以企业股东身份从企业分得相应股息和红利,在企业内部则是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
4.企业法人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仍以企业法人存在的,发生法人(出资人)变更的效力;若企业改制后丧失其法人资格的,则发生法人注销的效力。这次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改制后应该变更或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而不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债或“借鸡下蛋”(指仍继续以原企业的招牌对外活动)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真正的责任承担主体。
5.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改制后其国有资产性质未改变的,则发生产权主体变更的效力;若改制后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发生国有资产注销的后果。
6.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身份发生变化。企业原有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由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干部(一些企业也有相应级别)变为新企业的员工或股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下),行政色彩彻底消除,部分职工甚至脱离原企业另谋出路(对于下岗分流或安置人员而言)。
7.债权、债务的承继。企业改制后,依改制中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约定,企业的原有债务一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例外的情况下,由企业的原出资人(或资产管理人)或改制后企业资产的实际持有人承担。
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的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改制行为对改制行为的参与者或利益主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从责任性质上看,有承担民事责任或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从承担责任与风险的主体的身份来看,可以分为原企业出资人(面临的国有资产转让后对价不能收回或国家追究)的责任风险、企业债权人的(受偿不能的)风险、企业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面临的(受让资产存在瑕疵或原企业存在隐形债务需要承担)风险、资产评估机关面临的(资产评估不实的)资产评估风险、企业职工面临的(失业下岗或身份置换而得不到补偿)风险等。
1.企业改制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而这些债务往往在账面上得不到体现。另外,由于他们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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