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1.《林权交易申请表》
2.委托书
3.转出方主体资格文件
4.《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流转森林资源情况表》
6.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双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二、抚顺市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法律依据
1.《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六条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在转让的森林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抄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
2.《江西省国有林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赣林改发20177号)
第十七条国有、集体林权流转,转出方内部决议程序完成后,由转出方报经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国有林权的流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集体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国有、集体林权流转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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