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一、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律师补充: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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