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上写着拆迁不给予补偿,真正的拆迁还能得到补偿吗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关于租赁房屋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拆除或重建行为均无补偿的条款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一条款并未被现行法律所认可,可以说它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效条款。
究其根本,拆迁补偿乃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权益,这类权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应受到私人间订立合同行为的约束与制约。
换言之,即便存在这样的条款内容,当承租人面临实际的拆迁问题时,仍有充分的理由以及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来获取他们应得的补偿福利。
此类补偿通常涉及到设备搬运补贴、过渡性居住费用等相关事项,具体的补偿额度及支付方式则需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明确规定进行确认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对被拆迁人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纠纷应当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严格遵循三年之限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此期限即为民事法律领域业内所普遍认可的“诉讼时效”。
其计算起点通常与合同违约行为在事实上或者根据合同应有看到的时间紧密相连。
若超过该时限,权利人将有可能失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机会。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依据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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