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案件受理程序上,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还要将《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4)预收仲裁费。
(5)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看其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审查批准代理事宜;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6)其他应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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