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存在问题
车险代位求偿权一般不存在问题。车险可以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二、申请车险代位赔偿的材料
1.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求偿索赔申请及权益转让书》;
2.有效事故证明原件或者加盖了第三方公章的事故责任书原件;
3.被保险车辆的维修发票原件和维修清单(需盖章);
4.若车辆报废则需要提供车辆报废证明,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低于己方保险公司金额的盖章定损单等。
如果责任方为机动车,则还需要提供责任方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或者影像件(如无法拿到,则可提供公安机关调取责任方驾驶员及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保单号或报案号等。
三、车险代位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代位追偿时效规定一般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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