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恶意欠薪罪的内容有哪些?
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跑和藏匿,通过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手段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并且拒不支付一个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价值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十个以上劳动者价值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恶意欠薪。
全文7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