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不是由于业主自身的不恰当使用方法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失误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就需要由施工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方需要对开发商负责,而开发商则有义务对购房者负责。因为购房者很难直接追究施工方的责任,所以这类问题大部分都是由开发商承受着由此产生的压力。例如,如果业主购买的住宅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他们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的需求;但是如果这个问题是在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后才出现的,那么业主就需要自己承担维修的费用。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在保修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业主可以向当地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投诉。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和鉴定,我们建议您寻找相关的权威机构来协助完成。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业主应该首先与开发商进行积极的沟通,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且向建筑工程建设交易委员会、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正式的申报,这样才能进行现场的检测和记录备案。对于涉及房屋质量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能达成共识,就可以共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来出具评估报告。然而,如果他们不能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将会从众多的评估机构中指定一个具体的评估机构来做出评估报告,然后进行审核。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我们会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另外,请您务必注意,只有在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出卖方长时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您才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住房。一旦购房者发现住宅存在质量隐患,他们可以向开发商表达他们的意见,这时候开发商就应该承担起维修的责任,直到住房的质量符合要求,具备交付条件为止。如果开发商迟迟未能妥善处理其住宅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顺利地实现交房,买方有权提前终止买卖合同,并申请退还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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