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在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适用于故意侵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强,具有较重的主观可责难性。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为主观故意,体现了过错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度,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平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接受,有利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贯彻实施。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重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侵权人而言要承担超过所得利益的高额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会得到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为了避免引起滥诉,避免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而引发新的不公平,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的比较严格。
(3)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将主观故意作为主观要件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社会道德标准。
2、侵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经济损失是对侵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往往难以查清,并不是说权利人没有损失,只是其损失额的具体数额难以查明。
如果被侵权人并未因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此情形下,即使侵权人是故意侵权,也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合理费用是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之外,单独计算的赔偿费用。
3、权利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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