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知识产权能不能有惩罚性赔偿?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特征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能不能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犯知识产权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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