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沈阳市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综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沈阳市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向外界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成果时,要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我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分为两级: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区(县)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监测机构。
第七条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法定监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须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并在各级环境保护局的规划组织安排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八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对本市大气、水土、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及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指标,进行监测,建立健全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库;
(三)负责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修理;
(四)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下同)”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定期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参加区(县)环境监测站晋级考核,对市环境监测网络成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污染事件和应急事故的监测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裁定;
(七)参加制订、修改地方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八)负责本市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
(九)负责对市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等。
第九条区(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统一计划下,参与制定本区(县)的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本辖区内的各项环境要素、污染源进行监测与调查,定期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完成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四)负责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五)参加有关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核查性监测。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二)根据市环境监测网的统一计划和要求,对本系统内的污染源和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三)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的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与本行业系统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五)受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承担有关“三同时”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竣工的验收监测。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排污和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经常性监测;
(二)建立本单位污染档案;
(三)制定合理的污染控制指标,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
第十二条经市环境保护局或其委托的组织考核合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本单位向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以及对单位进行指标化考核、发放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环境监测网
第十三条沈阳市环境监测网是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的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组织。环境监测网由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组成。成员单位间系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环境监测网的日常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网的主要任务是联合协作,在对全市的环境进行调查、监测,汇总、整理监测资料,交流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监测网受各级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业务考核和质控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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