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
时间:2023-04-24 17:32:31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性和民主性,遵循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所做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四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实行广泛、平等、民主、公开、透明、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拥有以下权力:

(一)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立法;

(二)以法定方式参与环境政策的制订和环境规划的编制;

(三)以法定方式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获得和使用环境公共信息;

(五)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在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依法要求赔偿;

(八)举报环境保护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有公众代表参加的环境咨询委员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开展公众评议环境保护工作,并聘请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信息为社会公共信息,除涉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公众全面、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第十条下列环境信息应予公开或公布:

(一)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政策、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各类环境标准及环境功能区划;

(四)各类污染源企业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情况;

(五)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七)排污费征收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八)行政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和执行情况;

(九)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十)重大环境治理、环保外资引进项目;

(十一)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一条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环境信息:

(一)以书面和口头方式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

(三)通过环境信息刊物查询。

第十二条公众直接提出获取环境信息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承诺 最新知识
针对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