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具体如下:
不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借或贷:银行存款(差额)
带息票据: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的利息)
借或贷:银行存款(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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