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是指因旧区改造、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而拆迁农民或居民房屋,为保障选择货币化补偿后的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条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
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安置房建设的项目业主,相应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的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销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置房的建设
第五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全市年度拆迁及征地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
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安置办组织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年度城建计划和拆迁调查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开发建设单位选择标准、建设时限、安置房价格上限控制价、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六条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已批准的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市发改部门申办项目立项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区提出的规划选址建议及本市房屋拆迁情况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时,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选址方案将符合建设需要的土地依照国家用地程序划拨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安置房建设用地涉及征地拆迁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实施。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设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和经批准的建设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并报市安置办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选定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将安置小区的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及时变更给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开发建设协议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协议行使项目法人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拆迁、环保、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置办备案;
(三)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四)定期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置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安置房的建设应考虑拆迁安置的需要。安置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或中高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拆迁人的需求,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原则上不应低于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的70%。户型比例具体设计方案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被拆迁人的意见提出,并报市安置办组织相关部门确定。
安置房项目应建造管理性或多功能性用房,基本的配套设施必须齐备,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建设应体现绿色建筑特色,规划设计不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安置房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安置办提出交付验收申请,交付验收由市安置办组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主要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内容,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通过交付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为买受人办理安置房房屋登记。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刚刚向社会公布,年底前,杭州将推出700余套公租房用于配租,市、区两级总共计划推出5000套房源。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就出台了期待已久的公共租赁房建管暂行办法。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今年11月底起,杭州市将正式实施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10月31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先说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所处位置并不一定是偏远的地方,现在杭州市的公租房主要有独立选址建设、在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中配建等几种形式。
《办法》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以建设集体宿舍为主,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独立选址建设,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
《办法》还明确,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和市本级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措资金。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执行。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和乡镇(街道)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一些条件:
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中规定,杭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
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半年不住或不缴租金要被请走
这次出台的《办法》,制定了多条规则处罚违规后不退出的公租房老赖。
在租期三年内,承租人如果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租赁资格,收回公租房。
《办法》列举了七条要被退房的违规行为: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除了要被收回公租房,住保房管部门还可以将承租人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还会把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同时,为了重拳处罚不肯退房的老赖,《办法》还规定,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对有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以上处罚措施,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规定,市本级已建成和建设中的经济租赁住房及各区、县(市)已建成和建设中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与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下简称两项公寓)统一更名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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