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秦某某与妻子朱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后欲与其复婚,于是多次骚扰朱某某,并因怀疑朱某某交男友而对她进行殴打。
2020年12月13日晚,秦某某在明光市某小区看见一名男子骑车载朱某某,于是怀疑朱某某已新交男友并带回家中。次日早晨,秦某某将之前网购准备偷狗的5根毒针放在一个不锈钢保温杯中,携带至朱某某的住处。
秦某某在朱某某屋内次卧中发现男子陆某某,他与陆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秦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毒狗刺伤陆某某左侧肋部、左胸部等处。朱某某趁机到隔壁喊门并用手机报警,秦某某将朱某某拖回屋内并抢夺其手机。此时,陆某某喊我不行了,并瘫倒在地。秦某某见状又用毒狗针刺戳朱某某左手背部后逃离。
当日,陆某某经明光市中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经明光市中医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陆某某系被注射危险化学品致呼吸衰竭死亡。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10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故意伤人致死的怎么判?
故意伤人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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